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介绍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重点行业企业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7年12月26日)
通知中,保险实施范围,包括了交通运输行业。员工参保范围为员工(含实习生)、劳务派遣工。投保保险责任包括了从业人员、第三者。
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保险产品
保障对象 | 保险产品 | 保障内容 |
运输企业雇员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雇员因遭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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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 | 雇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 |
第三者(人/财产)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伤残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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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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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 险 | [货物责任]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保险合同约 定的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 险货物的毁损、灭失 [第三者责任]因保险合同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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