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南 通 市 物 流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南通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NANTONG ASSOCITION OF LOGISTICS 缩写为NAL。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南通现代物流业及其融合的各种运输、港口、场、站等货物枢纽、物流园区、仓储、装卸、配送、船、货代理、集装箱储运、邮政速递物流、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技术、物流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相关院校及专家、教授、学者自愿成立的物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协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方针、政策、规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社会道德风尚。继续深入贯彻“四个全面” 战略部署,“一带一路”战略决策和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长三角综合交通一体化战略,认真贯彻南通市陆海统筹江海联动经济发展战略。本协会坚持“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发挥协会“服务、协调、调研、培训、自律、维权”以及受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的职能作用、桥梁作用。促进物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国家《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目标。发挥现代物流业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地位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和行业管理部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是南通市交通运输协会、南通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接受业务指导参加其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南通市物流协会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集贤路幸福新城11号楼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制定与推广行业标准,提出政策性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交流合作;推动资源整合,促进物流园区(中心)建设;提供信息咨询,举办业务培训;组织外出考察,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创造条件,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职能,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等。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定、规划、措施,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法规提出建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走访会员单位,加强协会与政府、企业的密切联系,积极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性意见和不断完善现代物流网络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顾客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建议。
(三)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订行业的行规公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
(四)结合本行业实际要求,进行行业统计工作。定期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和积累全行业的统计资料,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采取各种形式,与有关院校和省、市有关培训中心合作,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为本行业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服务。做好人才信息工作及时向企业推荐人才。
(六)参与制定和修订本行业技术、经济、服务、质量标准,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先进经验,为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服务。
(七)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掌握行业动态,如实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检、行评等有关工作和企业申报开业、歇业的咨询,积极做好物流企业资质认证及等级评估和推荐申报工作。
(八)开展与行业相关的经济、技术、现代物流、电子信息等方面的专题研讨,召开各种物流专业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外出考察和学术交流,积极沟通对外联络渠道,为企业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扩大服务功能,不断拓展物流市场服务。
(九)积极促进物流企业间的业务合作、联合经营、资源整合,进一步发展和充分发挥国内外多式联运的网络优势扩大业务,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特别要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向规模化、信息化、智能化、一体化、专业化、全球化、服务精细化和优质化方向发展,把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与国际物流接轨。
(十)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政府和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行业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搞好宣传报道和信息交流工作,办好《南通物流信息》。
(十二)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诚信经营,创优活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物流的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及相关的单位和热心物流行业发展的个人及相关院校的管理者、专家、教授、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在协会相关会议上通报。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协会的理事必须是会员单位的负责人或个人会员;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需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7日七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